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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不端】廣東財經(jīng)大學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試行)

發(fā)布時間:2017-10-17瀏覽次數(shù):26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查處學術不端行為,促進學術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弘揚優(yōu)良學風,營造良好學術氛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廣東財經(jīng)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本校教職工(含在我校學習、工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教師)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fā)生違反規(guī)定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健全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機制,建立學術不端行為的通報與相關信息公開制度。

    第五條  充分發(fā)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  教育與預防

    第六條  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和學術發(fā)展制度,營造鼓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huán)境。

    教職員工和學生在科研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tài)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

    第七條  將學術規(guī)范和學術誠信教育作為教師培訓和學生教育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

    教師對其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規(guī)范、學術誠信教育和指導,對學生公開發(fā)表論文、研究和撰寫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學術規(guī)范、學術誠信要求,進行必要的檢查與審核。

    第八條  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chǎn)權查詢制度。

第九條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內保存研究的原始數(shù)據(jù)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完整性。

學校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程序,結合學科特點,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條  遵循學術研究規(guī)律,建立科學的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標準、辦法,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潛心研究,形成具有創(chuàng)新性、獨創(chuàng)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yōu)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職工和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負責涉及學術不端行為的咨詢。

 第十三條  舉報學術不端行為,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涉嫌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jù)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學校依據(jù)職權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認為舉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自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做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依照學術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開展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

學風建設委員會可以委托校內外有關專家或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做出是否正式調查的決定,并按學術委員會的要求,在指定時間內完成。

    決定不正式調查的,應當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jù),可以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進入正式調查。

第十七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決定正式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舉報人。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通知資助方。

第十八條  學校學風建設委員會組成調查組,負責對被舉報行為進行調查,調查組應當不少于3人,必要時應當包括學校紀檢、監(jiān)察機構指派的工作人員,可以邀請同行專家參與調查或者以咨詢等方式提供學術判斷。但對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情節(jié)簡單的被舉報行為,也可以采用書面調查的簡易調查程序。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關專業(yè)人員參與調查組。

第十九條  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導師學生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應當回避而未予回避的,由學術委員會做出決定并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條  調查可采取查詢資料、現(xiàn)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核實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jù);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聽證方式,聽證應在做出聽證方式?jīng)Q定之日起30日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xié)助。

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三條  調查過程中,出現(xiàn)知識產(chǎn)權等爭議引發(fā)的法律糾紛的,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后重啟調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組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qū)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fā)揮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四章  認  定

第二十六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負責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并形成明確的審查意見;必要的,應當聽取調查組的匯報。

學術委員會審議學風建設委員會審查意見,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等做出認定結論,并依職權做出處理或建議學校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shù)據(jù)、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chuàng)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jīng)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文;

 (七)其他根據(jù)學?;蛘哂嘘P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guī)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一)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二)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四)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五章  處  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jù)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依職權和規(guī)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

 (一)凡是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員,三年內不得申報職稱,同時取消各類評優(yōu)、評先、評獎資格;并視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后果,在其所在單位或全校范圍內通報批評;

 (二)對于學術不端的教職工,視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采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并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jīng)費,并在3年內不得申請科研項目,暫緩申報或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等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行政處分;

 (三)撤銷學術獎勵、榮譽稱號或以此取得的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

 (四)辭退或解聘;

 (五)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六)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可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榮譽稱號或者以此取得的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等利益的,學校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lián)的,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做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jīng)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jù);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學術不端行為決定書應當在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送達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  經(jīng)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jù)被舉報人申請,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于校內人員的,學校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不屬于校內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二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六章  復  核

第三十三條  舉報人或者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提出異議或者復核申請。

 異議和復核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收到異議或者復核申請后,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于1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決定受理的,學校或者學術委員會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核的,不予受理;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監(jiān)  督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按年度發(fā)布學風建設工作報告制度,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處理學術不端行為中存在的推諉塞責、隱瞞包庇、查處不力等的調查和指導。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校內其他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