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無形資產管理,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提高使用效益,防止流失,根據(jù)《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30號)《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和《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學校持有的不具實物形態(tài)的能為學校創(chuàng)造價值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權、特許經營權、商譽、計算機應用軟件等。
第三條 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相關規(guī)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規(guī)范管理行為,保障無形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無形資產的開發(fā)和利用,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無形資產實行“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建立綜合管理單位、歸口管理單位、使用單位(使用人)組成的責任體系。
第五條 資產管理部門為綜合管理單位,對無形資產實施統(tǒng)一管理,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制度;
(二)會同歸口管理單位辦理產權確認手續(xù);
(三)負責全校無形資產數(shù)據(jù)匯總、上報及監(jiān)督檢查;
(四)負責審核無形資產的報增和處置;
(五)參與歸口管理單位組織的技術鑒定及評估論證。
第六條 歸口管理單位負責無形資產具體管理業(yè)務,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制定具體的業(yè)務管理規(guī)范、實施細則等;
(二)建立無形資產明細賬;
(三)組織無形資產的清查、統(tǒng)計及日常監(jiān)督等工作;
(四)根據(jù)使用單位提出的無形資產使用、處置申請,組織開展技術鑒定及評估論證工作;
(五)辦理無形資產的報增、使用、處置等審批手續(xù);
(六)檢查、指導使用單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歸口管理單位分工
(一)校長辦公室負責商標權、商譽、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
(二)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著作權、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
(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的管理;
(四)信息化建設與管理部門負責互聯(lián)網域名、互聯(lián)網信息平臺賬號、校園網各信息系統(tǒng)生成的數(shù)據(jù)資源、計算機應用軟件等無形資產的管理;
(五)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學校資助或授予的各類個人榮譽和稱號等無形資產的管理;
(六)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全校無形資產的價值核算和管理;
(七)上述未盡的其他職能部門及機構負責所屬職能范圍形成的無形資產管理。
第八條 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對擬使用或處置的無形資產提出申請,包括使用或處置理由、可行性論證報告或技術鑒定意見等;
(二)建立使用臺賬,保障本單位所使用的無形資產安全和完整;
(三)負責對使用人的指導與監(jiān)管,確保正確使用和處置無形資產;
(四)協(xié)助綜合管理單位、歸口管理單位完成學校無形資產登記、使用、處置和維權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確認、分類與計價
第九條 學校通過外購、自創(chuàng)、接受捐贈或調撥等形式取
得的無形資產,以及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為學校所有的無形資產,所有權均屬學校。
第十條 無形資產分類
(一)專利權:依法界定學校為專利權人的,在法定期限內為學校所專有的各種專利技術以及技術秘密;
(二)商標權:以學校名義申請注冊的,一定期限內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稱、圖案、標記的權利。包括:校名和圖形、校標和圖形、主要標志物的名稱和圖形、重點單位及人物的名稱及代表物、注冊商標、服務標記等;
(三)著作權:依法界定或合同約定學校為著作權人的,學校享有出版、發(fā)行等專有權利的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科學著作、音像制品、圖紙、模型、計算機軟件等;
(四)土地使用權:學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五)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權:學校作為發(fā)明人,由學校獨有的、不公開的、具有實用價值的先進技術、科研成果、資料、技能、知識等;
(六)特許經營權:學校在某一地區(qū)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的權利,或是依法取得他人商標、專利技術的權利;
(七)商譽:因學校的社會信譽,或在某些方面的優(yōu)勢,使學校的冠名權具有為使用者帶來經濟利益或其他收益的能力;
(八)計算機應用軟件:學校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計算機應用軟件;
(九)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由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識產權。
第十一條 無形資產計價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入賬價值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屬于該項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fā)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軟件公司開發(fā)的軟件視同外購無形資產。
(二)自行研發(fā)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依法取得時發(fā)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確定入賬價值。在發(fā)生轉讓、對外投資等行為時,無形資產歸口管理單位組織或委托評估機構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確定入賬價值。
(三)接受捐贈或無償調入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按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沒有相關憑據(jù)的,其入賬價值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入賬。
(四)沒有相關憑證、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按名義金額1元入賬。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二條 擬使用無形資產的單位或個人向相關歸口管理單位提交使用申請。申請書應注明使用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以及使用的資產、用途、期限等。
第十三條 歸口管理單位對使用申請進行查證、評估論證,提出意見,經綜合管理單位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重大事項按有關規(guī)定報校長辦公會議或黨委常委會議審定。
第十四條 對使用學校校名(含簡稱、字樣)、?;盏膯挝缓蛡€人,應嚴格審查其資格、資信。用于經營或對外服務的,要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簽訂合同,合理收費。對損害學校權益的,應及時收回,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學校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或合作,要嚴格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手續(xù),對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無形資產價值進行評估,正確反映其價值,規(guī)避投資風險,維護投資權益。
第十六條 無形資產的使用、處置及產權歸屬發(fā)生糾紛,應按規(guī)定程序予以調解,或依法通過仲裁、訴訟解決。
第五章 處置
第十七條 處置是指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進行產權轉移及產權注銷的行為,包括轉讓、無償調出、置換、出售、對外捐贈、核銷等。
第十八條 按照依法依規(guī)、公開、公正、合理的原則,規(guī)范無形資產的處置行為,杜絕處置過程中的流失和違規(guī)現(xiàn)象。
第十九條 處置由歸口管理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技術鑒定,并按規(guī)定進行價值評估,處置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
第二十條 處置程序
(一)使用單位提出處置申請;
(二)歸口管理單位組織技術鑒定和評估論證,提交綜合管理單位審核;
(三)報分管校領導或按有關規(guī)定報校長辦公會議或黨委常委會議研究批準;
(四)按相關規(guī)定報上級單位審批;
(五)根據(jù)批復處置無形資產。
第二十一條 根據(jù)分析論證,認為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學校帶來利益時,學校應按規(guī)定的程序將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注銷。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學校帶來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該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替代,且不能給學校帶來利益;
(二)該項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保護,且不能給學校帶來利益。
第二十二條 無形資產的處置收益,應納入學校財務統(tǒng)一管理,按照有關規(guī)定分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清查和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 歸口管理單位根據(jù)需要開展全面或局部清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盤虧、盤盈的無形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歸口管理單位定期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如發(fā)現(xiàn)以下情況,應對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重新評估并在相應賬簿中登記。
(一)該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替代,為學校創(chuàng)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二)有充足的理由確信該無形資產的價值大幅下跌,且不能恢復;
(三)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建立報告制度,及時掌握無形資產的使用和運營情況。相關單位和使用單位,應嚴格按規(guī)定的格式和期限對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的存量、狀態(tài)等做出報告。對造成無形資產損失的重大事件應及時報告綜合管理單位。
第七章 責任
第二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學校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jiān)督涉及無形資產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規(guī)定的人員和行為。
第二十七條 對非法侵犯、使用學校無形資產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依法保護學校的權益。
第二十八條 學校所屬單位及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無形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定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相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法治處會同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