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商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學院對學生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和違規(guī)、違紀處分的合法、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quán)益,規(guī)范學生申訴制度,根據(jù)國家教育部新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做出的針對本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guī)、違紀處分決定不服,而向?qū)W院提請復查要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在冊接受學歷教育的國家計劃內(nèi)的全日制學生。
第四條 學生應當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院應當堅持合法、公開、公正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機構(gòu)
第五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gòu)由主任一名、辦事人員兩名組成,辦事機構(gòu)地點設在學生工作處。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具體包括:主管紀檢監(jiān)察、學工、教務工作的院領導,監(jiān)察處、教務處、學工部、研究生處、團委負責人,法學專業(yè)教師代表(副教授職稱以上)、學生代表(學院學生會主席、研究生會主席、申訴人所在院系學生會或者團總支負責人、申訴者所在班代表)。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的范圍包括:
(一)對學院作出的取消學生入學資格決定不服的;
(二)對學院作出的退學處理不服的;
(三)對學院作出的違規(guī)、違紀處分不服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所規(guī)定的可以提起申訴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學生對學院作出的針對本人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理、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可以向?qū)W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人超過上述申訴時限提出申訴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
申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在申訴時限內(nèi)提出申訴,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3日內(nèi)憑有關不可抗力因素的證明材料提出申訴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受理。
學生提出申訴應當遞交書面申訴書,申訴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基本情況、申訴事項和申訴理由。學生提出申訴時不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章 申訴的復查及決定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根據(jù)原處理、處分決定所依據(jù)事實、證據(jù)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全面審查。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復查申訴案件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和公開聽證會的方式進行。
采取書面方式復查的,應當向申訴人、具體作出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部門負責人及知情的教師、學生了解情況或者調(diào)取有關材料。對申訴人提出的新證據(jù)材料或線索應予以認真查證或核實。
對復雜、疑難的申訴案件,并且是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或退學處理的,經(jīng)申訴人的請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采取公開聽證的方式進行復查。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jīng)書面審查或者經(jīng)聽證會后,以集體討論的方式進行評議,并作出復查決定。每一參加評議的委員享有同等的表決權(quán),評議時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申訴案件應當復查的主要內(nèi)容:
(一)原處理、處分決定所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
(二)原處理、處分決定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學校的規(guī)范性文件是否正確;
(三)原處理、處分決定的程序是否正當;
(四)原處理、處分決定是否適當;
(五)其他需要復查的內(nèi)容。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jīng)書面審查或者經(jīng)聽證會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復查決定:
(一)原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學院的規(guī)范性文件正確,程序正當,處理、處分適當?shù)模瑧斁S持原處理、處分決定;
(二)原決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學院或者學院相關部門撤銷原處理、處分決定,并重新研究決定:
(1)原決定所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2)原決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學院的規(guī)范性文件有錯誤;
(3)原決定明顯不當;
(4)原決定在作出時嚴重違反法定的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第十四條 學院因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而撤銷原處理決定的,如需對申訴人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的,不得加重對申訴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作出復查結(jié)論后,應當制作復查決定書,復查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nèi)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所在院系、專業(yè)、年級等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請求事項和理由;
(三)作出原處理、處分決定的部門名稱;
(四)原處理、處分所認定的事實、依據(jù)的證據(jù)、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學院的規(guī)范性文件;
(五)復查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學院的規(guī)范性文件;
(六)申訴人不服復查決定有權(quán)向省教育廳提起申訴的期限;
(七)參加復查評議的委員姓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印章,復查決定作出的日期。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復查結(jié)論并將申訴復查決定書送達申訴人。送達可以采取申訴人簽收、郵寄的方式。
如因特殊原因而不能在上述期限作出復查決定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提前書面告知申訴人,并說明不能按期作出復查決定的原因。
第十七條 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在復查決定作出以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撤回申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十九條 申訴人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可以向廣東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章 聽證復查
第二十條 根據(jù)申訴人的請求或者同意,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采取聽證會的方式進行復查。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由3—5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組成聽證小組,其中應當有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聽證小組設主持人一名。聽證會組成人員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小組行使下列職權(quán):
(一)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和終結(jié);
(三)主持聽證會的調(diào)查、辯論活動;
(四)詢問聽證當事人與證人,調(diào)取新的證據(jù);
(五)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有權(quán)進行警告,對情節(jié)嚴重者,有權(quán)勒令其退場;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的當事人是指申訴人和被申訴方。被申訴方具體是指作出原處理、處分決定的校方職能部門。聽證會的其他參與人包括申訴人委托的代理人,被申訴方的負責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證人、書記員等。
第二十四條 聽證活動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二)申訴人或者其代理人陳述申訴請求及事實和理由,并出示相關證據(jù)材料;
(三)被申訴方陳述原處理、處分決定的事實和理由,并出示相關證據(jù)材料;
(四)由當事人雙方向聽證會出示相關證據(jù),雙方有權(quán)就對方出示的證據(jù)進行辨認和質(zhì)證。經(jīng)聽證小組許可,雙方可以對到場的證人進行發(fā)問。
(五)經(jīng)聽證小組許可,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對證據(jù)和案情發(fā)表意見并可以相互辯論。辯論結(jié)束后,由聽證小組主持人征詢當事人雙方最后意見。
(六)聽證會結(jié)束后,聽證小組應當向?qū)W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申訴復查的處理意見。聽證小組對申訴復查的處理意見應當按照多數(shù)成員的意見作出。
第二十五條 聽證小組應當將聽證情況記入筆錄。聽證筆錄由聽證小組成員、書記員、當事人雙方及其代理人、到場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